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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28个常见违法行为查办依据汇总

时间:2024-06-28 16:10:01来源: 食药法苑


幼儿园食堂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墙壁出现污垢和霉变,刀具和厨具随意摆放,通风排烟设施上的油渍

事件追溯至2024年3月7日,临川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在对临川区罗针镇某幼儿园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存在多处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问题,包括粗加工切配区内张贴的工用具与容器未进行明显区分,通风排烟设施上有过多油渍,以及部分餐饮具清洗后未放入保洁柜中。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临川区市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确保学生们的饮食安全。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并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的监督,携手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校园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与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江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将校园食品安全连续纳入2023、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处“铁拳”行动,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全力守护校园食品安全。现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四批10个(校园食品安全类)典型案例如下 :1

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办莲塘某幼儿园未清理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

2024年1月,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莲塘某幼儿园未清理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被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12日,南昌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教育部门对莲塘某幼儿园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园后厨仓库内有未开封使用的虾稻香米22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清理过期食品。2023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发现在后厨仓库内有未开封使用的火锅底料1盒,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6日,保质期18个月,已过保质期。当事人未清理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2

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4月,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10,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接相关部门智慧监管平台通报信息,当事人某幼儿园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确定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按要求规范设置,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3月18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再次接到智慧监管平台涉及当事人“三防”措施不到位的信息通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备餐间墙角处孔洞未封死,“三防”措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十三项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3

萍乡市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职业学校小卖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4月,萍乡市上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职业学校小卖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18日,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职业学校小卖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了11根脆香肠,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4日,保质期为120天,已超过保质期。该产品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在同一货架上销售,涉案区域未发现“过期食品贮存区”等字样及区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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