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8 16:10:01来源: 食药法苑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外国语学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2024年4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外国语学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外国语学校当日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不锈钢碗)进行监督检查并抽检,检验结论显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5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幼儿园经营生虫食品案
2023年12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幼儿园经营生虫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生虫食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2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该单位食堂发现黄豆及大米已生虫。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6赣州市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办信丰县某中学食堂承包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辣椒粉案
2024年4月,赣州市信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信丰县某中学食堂承包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辣椒粉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学校食堂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问题线索移送至信丰县纪委监委。2024年1月23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承包的信丰县某中学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采购使用的“辣椒粉”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样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辣椒粉”的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7宜春市丰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办丰城市某中心幼儿园餐饮服务设施未定期维护案
2024年3月,宜春市丰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丰城市某中心幼儿园餐饮服务设施未定期维护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5日,丰城市市场监管局接相关部门通报丰城市某中心幼儿园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确定到位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按要求规范设置,且学校食堂厨房布局不合理,食堂操作人员操作未按规范进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月12日前改正以上行为,并同时当场下达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内“三防”措施整改仍未完善,其中通风管道和下水道处的设施均未整改,执法人员再次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2024年2月6日,执法人员针对前期的预警信息对当事人再次进行复查,发现该食堂操作间孔洞未封死,也未安装纱网,食堂“三防”措施未整改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食堂餐饮服务设施未定期维护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