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8 16:10:01来源: 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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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县某学校食堂使用无标签洗涤剂案
2024年3月25日,礼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学校食堂操作间使用的清洁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礼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洁剂;2.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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宕昌县车拉乡某学校食堂
未按规定索取进货票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