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8 16:10:01来源: 食药法苑
上饶市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弋阳县某学校食堂“三防”措施未确定到位案
2024年2月,上饶市弋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弋阳县某学校不符合 “三防”措施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接相关部门通报弋阳县某学校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确定到位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按要求规范设置,食堂操作人员操作未按规范进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内“三防”措施整改仍未完善,外部出水口出现的孔洞未完全封死,切配间出现的地漏缝隙过大问题未整改,挡板高度未符合餐饮行业规范要求,执法人员再次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2月2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再次接相关部门涉及当事人 “三防”措施未确定到位的通报信息,当事人食堂“三防”措施仍未整改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弋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9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泰和县某中心小学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案
2024年4月,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和县某中心小学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23日,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泰和县某中心小学食堂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随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并予以警告的处罚。2024年1月4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再次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单位食堂留样冰箱内未留存任何留样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泰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0抚州市资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中心幼儿园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2024年3月,抚州市资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中心幼儿园使用过期风味豆豉油制辣酱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2月28日,资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资溪县某中心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厨房操作区正在使用“风味豆豉油制辣酱”一瓶,标签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1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资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四海南省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为贯彻确定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委工作部署,海南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办一批重点案件,(海南省市场监管局 )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案例4:海口秀英学校未按规定配备使用三防设施、散装食品未标明有关信息、未按规定对食品成品留样案2024年3月21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海口秀英学校的食堂发现食堂入口处未设挡鼠板,库房的散装大米容器外未按规定标明散装食品信息,未对当天供应的鸡柳、肉丸、青菜等餐食成品留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3月26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项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案例5:保亭县业余体育运动学校食堂未对餐饮具清洗消毒案2024年3月27日,保亭县市场监管局对保亭县业余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食堂存放在消毒柜里的大部分餐盘有明显的油脂残留且未消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4月3日,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五贵溪市某学校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