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8 20:52:24来源:融易新媒体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向商业伙伴传递、宣贯招商局集团的合规理念、合规要求和合规文化,要求商业伙伴尊重和理解招商局集团的对商业伙伴的合规管理要求,并要求商业伙伴遵守本合规手册中涉及商业伙伴的相关内容。
第七十条 各单位可以与商业伙伴互相交流合规管理经验,共同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在合同中设定合规条款,要求商业伙伴予以遵守。
第七十二条 必要时,各单位可以制定《商业伙伴行为准则》,适用于相关单位的所有商业伙伴及其员工、临时雇员、代理商和分包商等。
第八节 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七十四条 集团下属各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中国及其他相关国家证券及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对股东和市场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披露的信息应当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相关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登记备案。
集团下属各上市公司还应当积极地接受和配合监管部门的实地抽查,主动提供完整的数据资料,协助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第九节 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主动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落实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主体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危害。
各单位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或参与社会活动等各种方式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中国及相关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树立环保合规管理意识。
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应当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建立相关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及/或履行中国和其他国家所规定的申报登记规定。
生产、储存、运输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物品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在建设或改造项目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十节 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义务
第七十八条 数据保护(数据安全保护)是指采取相应的硬件和软件系统保护企业的各种敏感数据文档(包括设计文档、设计图纸源代码、营销方案、财务报表及其他各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重要数据的文档)不受破坏、窃取、盗用、滥用及其他非法行为的侵害。
为确保数据安全,各单位应当统筹规划数据保护系统的发展建设,设立各层次、各领域、各行业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加强数据应用过程的数据安全和信息保障。
第七十九条 数据保护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
(三)采取技术措施,融易新媒体,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并留存相关网络日志;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认证等措施;
(五)建立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监测评估制度,信息安全维护部门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检测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部门和主管单位;
(六)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
(七)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对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组织培训和测评;
(八)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九)建立网络信息安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的举报和投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制定惩处措施;
(十)与第三方数据储存商合作时,应确保其有行业内标准的数据保护机制和制度。
第八十条 各单位人员在采集和管理信息数据时:
(一)不得窃取个人信息,不得发布禁止发布的信息;
(二)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