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8 20:52:24来源:融易新媒体
第十七条 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各单位建立的、由不同层次和不同形式的管理制度文件组成的企业合规管理活动的制度性、规范化安排。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确立合规行为准则,适用于企业及其全体员工;
(二)专项合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合规管理行为规范,适用于企业特定管理行为及相关管理人员或业务单位及其员工;
(三)合规管理工作流程:根据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专项合规管理办法,明确合规行为准则和具体合规管理行为规范的执行程序,即合规管理各参与方履行职责的程序,适用于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专项合规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四)合规管理工具:合规管理工作流程中使用的合规管理辅助手段,包括管理表单、问卷、信息化工具等;
(五)合规工作方案:根据合规管理制度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各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监管要求和当地的文化习惯以及集团关于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要求,建设规范有效、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内外部情况变化和合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不断完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
第三节 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第十九条 合规管理组织体系是指各单位从治理层、管理层到执行层关于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安排,包括合规管理的治理机构、领导机构、合规负责人、合规工作小组、合规工作机构、合规工作人员等设置及其合规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合规管理治理机构
集团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合规管理工作的治理机构,具体职责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第5项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各下属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治理结构确定合规管理工作的治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合规管理领导机构
集团风险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合规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职责见《招商局集团合规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
各下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合规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合规负责人
集团总法律顾问是集团的合规负责人,具体职责见《招商局集团合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各二级公司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是本单位的合规负责人,具体职责见《招商局集团合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各二级公司下属单位根据集团和上级单位的合规管理要求任命本单位合规负责人,逐级上报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规工作小组
集团设立合规工作小组,由总法律顾问担任组长,组员由风险管理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合规工作联系人组成。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作为秘书部门。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 落实年度合规工作计划实施工作;
(二) 负责协调和组织合规工作的年度运行;
(三) 承担合规工作的项目推进和质量监控;
(四) 对集团合规管理的具体任务落实跟踪督办。
各下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合规工作小组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合规工作机构
集团的法律工作机构是集团的合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见《招商局集团合规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各下属单位应当设置本单位的合规工作机构,各下属单位合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见《招商局集团合规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合规工作人员和合规工作对接人员
各单位合规工作机构应当设置专职合规工作人员,各单位专职合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见《招商局集团合规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各单位在其他职能部门应当设置合规工作对接人员,负责与本单位合规工作机构和其他部门对接联系开展合规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参照《招商局集团合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七)规定。
第四节 合规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合规风险是指因各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职业行为违反法律、规则和准则,而使各单位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风险管理是指对合规风险进行识别、预防、应对和管控,以及追究合规管理相关责任的过程。
合规风险管理机制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合规风险识别和管控机制;
(二) 合规审查和报告机制;
(三) 合规检查整改机制;
(四) 合规投诉监督机制;
(五) 合规责任追究机制;
(六) 合规管理绩效考核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合规风险识别和管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