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8 20:52:24来源:融易新媒体
第九十四条 员工未经批准和授权,不得擅自向第三人披露集团及下属单位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商业信息、业务信息和人事信息等。员工若发现泄密事件及隐患,应当及时阻止和报告,以便单位采取相关措施减少损失。
第四节 反腐败义务
第九十五条 全体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应当以身作则,坚决抵制腐败行为。
第九十六条 全体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滥用职权,侵害国有资产权益;
(二)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集团、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利益;
(三) 擅自挪用、侵占、侵吞单位财产或者收受贿赂;
(四) 利用职务之便将集团及下属单位利益输送给自己或其他第三人。
第九十七条 全体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应当正确行使职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利用职权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职位或者经济利益,或为上述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二) 与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发生可能损害单位经济利益的业务往来。
本条中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员工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九十八条 全体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不得有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对于有关商务礼节下的经济往来,员工应当严格执行集团及本单位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
第五节 不得内幕交易义务
第九十九条 内幕交易是指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一种行为。
第一百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或者对公司的发展和价值或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应具备重大性和非公开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监管规定,下列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一)法定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是指公司将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如何分配给股东的计划。公司增资的计划是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计划,包括增加多少注册资本、如何增加注册资本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股权结构是指公司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数量及其相互关系。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化,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实现,可能对公司采取的重大措施。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抵押是指公司以其用于经营的主要资产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主要资产的出售是指公司将其用于经营的主要资产卖给他人,以获取一定数量的资金。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为。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