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4 20:00:01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案例1.2024年3月17日,消费者林女士通过消协315平台举报。2024年3月9日下午3点21分,她在某快捷酒店北京西路店借了充电宝,大概下午4点多归还,由于归还后一直未收到扣款信息,于当天给酒店客服打电话反馈这个问题,酒店客服让消费者去找充电宝客服反馈,但消费者在各大充电宝小程序上没找到该订单;于是消费者又打电话给酒店,酒店客服称会反馈这个问题。直到举报当天消费者才收到充电宝扣款信息,共扣去消费者2天的费用,消费者又给客服打电话,客服反馈耐心等待,消费者随后在微信上申请退款却遭酒店驳回。后经江苏省昆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花桥经济开发区分会联系,该商家已将费用退还给消费者。
案例2.消费者苏先生通过消协315平台举报反映,近日,其在山东省济南市扫码解锁了一辆某共享单车企业的单车,随即发现该单车链条损坏无法骑行,然后立即锁车。结果消费者收到提示该单车不在其所规定的停车点内,要向消费者收取5元调度费。于是消费者联系该企业在线客服,提出不应向其收取相关费用。该企业在线客服虽然认可消费者的观点,但表示只能给一张五天的骑行卡。消费者无法接受这一解决方案,又三次致电该公司电话客服,三个客服的回复均与在线客服一样,其中一位客服在沟通无果后直接挂断电话。消费者举报要求该公司向其道歉并退还调度费。
【消协意见】共享产品服务相关经营者应当加强共享产品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风险的产品要及时维修换新,减少故障发生情况,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根据消费者使用情况对投放位置和投放点的落实进行合理优化,提升消费者使用体验;完善消费者举报沟通渠道,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实现企业盈利和消费者便利的共赢。
(五)网络购物“缺斤短两”时有发生。网购商品缺斤短两问题不仅可能使消费者被受经济损失,也影响到相关经营者及平台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和口碑。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商品重量不足。一些商家在标注商品重量时故意模糊净重与毛重,或将包装、辅料、填充物计入总量,消费者收到商品实际重量远低于宣传重量。二是定量包装商品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部分商家网络售卖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数量与包装标注数量和规章允许短缺量有较大差距。三是网购电视尺寸缩水。一些专门在网络渠道销售山寨品牌、小品牌电视的经营者存在虚标屏幕尺寸问题,消费者发现后商家不仅不承担虚假宣传责任,退货时消费者还需自行承担运费。
案例1.近日,消费者翁女士通过消协315平台举报某外卖平台,反映其在该外卖平台某店铺购买了一盒酱板鸭,商品页面描述重量为701g,消费者收到酱板鸭后在未拆封情况下进行称重,发现连带打包盒、打包密封防漏膜和食品,一共重量仅为358g。消费者通过外卖平台与店铺沟通,卖家称是鸭子再加工制作干了,不承认缺斤少两,随后还更改了商品详情页介绍,把下单时描述701g更改为501g。
案例2.近日,消费者许先生通过消协315平台举报某电商平台,其在该平台购买垃圾袋,商家在商品页面宣传该商品一共有5卷,每卷20只,共100只。结果消费者收到后发现实际每卷只有12只,5卷到手只有60只,数量与描述相差甚大,足足缺少40%。消费者举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要求商家“退一赔三”,不足五百元按照五百元计算。
案例3.2024年3月27日,消费者李先生通过消协315平台举报某电商平台,其于2024年3月4日在该电商平台第三方店铺购买某品牌55寸液晶电视,收到货后用尺子一量只有48寸,且商家客服提供的3C认证中生产厂家与电视包装箱内合格证中生产厂家名称也不一致。消费者咨询品牌厂家,厂家称该公司仅生产电脑平板,从未生产过电视,也未授权他人使用其商标。消费者在裁判文书网查到,商家客服提供的3C认证中生产厂家与多家知名电视品牌有商标侵权官司,且败诉遭大额罚款。消费者称举报时电视机仍在该电商平台上销售,认为该电商平台对商家假冒他人商标和虚假宣传行为审核不力,且未采取必要措施,要求电商平台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消协意见】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的通知》,聚焦“缺斤短两”等突出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整治,线下市场“缺斤短两”相关举报量有所下降,但网购领域相关问题仍时有发生。网购商品缺斤短两问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消费者若无一定生活经验,或收货后不进行称重、检查、核验,很难发现相关问题。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加大对网络销售商品“缺斤短两”问题的抽查和监管力度。提醒消费者尽量选择信誉好的正规商家,避免贪图便宜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经营者应认真核实所售商品的实际尺寸或重量,准确标注,融易新媒体消息,杜绝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