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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监局关于征求《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含草案解读)

时间:2024-05-14 23:04:42来源:互联网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小餐饮备案管理,简化备案程序,优化备案流程,提高备案效率,省市场监管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也可以纸质邮寄到省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管处,并注明提供意见建议人员的姓名和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0551-63356711

 

  公告日期: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6月9日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管处 曹广德

 

  电子邮箱:ahsscjcyc@163.com

 

  安徽省市监局

 

  2024年5月9日

 

  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确定小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备案管理工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第四条  省市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小餐饮备案工作。市和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小餐饮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小餐饮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即小餐饮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适应加工操作实际需要数量的清洗水池

 

  (三)配备必要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贮存设备,确保贮存温度符合要求;

 

  (四)食品加工制作工具、用具、容器等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五)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六)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配备基本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污染食品;

 

  (八)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

 

  (九)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带饰品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小餐饮不断提升条件,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小餐饮备案,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确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得办理小餐饮备案)

 

  第十条 小餐饮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等。

 

  第十一条 小餐饮经营者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专门为中小学生、老年人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不得经营冷食等高风险食品。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小餐饮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小餐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可不提供);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安徽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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