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4 23:04:42来源:互联网
(二)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不法捕捞渔获物和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
(三)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
(四)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五)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作食品,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制作食品;
(七)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八)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制作食品;
(九)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制作食品;
(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专门为中小学生、老年人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小餐饮经营者,还应按要求实行分餐制,每餐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留样,并作留样记录。
第二十九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强化日常管控,确定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倡导小餐饮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备案的小餐饮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重点检查:
(一)备案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
(二)是否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要求;
(三)是否配备食品安全员并确定日常管控要求;
(四)其他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小餐饮经营者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究竟的操作细则。
第三十八条《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由各县(市、区)市监局印制(见附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市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自行废止。
关于《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