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4 23:04:42来源:互联网
第十二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备案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备案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小餐饮备案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发放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备案时间。
第十四条 小餐饮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时,由仅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增加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的,应当申请变更,提交变更申请表,备案机构按照新申请备案程序予以办理。
《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小餐饮应当及时提交变更申请。
变更后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
第十五条 《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备案机构收到小餐饮变更(不含经营项目)、补办、注销手续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变更、补办后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不予办理、变更、补办信息公示卡的,备案机构应书面告知小餐饮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小餐饮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食品经营活动起十日内到原备案机构申请注销。《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遭注销的,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自动注销:
(一)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二)小餐饮备案依法遭撤回、撤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小餐饮备案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信息公示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编号、名称、经营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经营项目、日常监管人员、备案机构、备案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由英文字母CY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码。
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遭注销的,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四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已取得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健康证明和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第五章 经营要求
第二十六条 小餐饮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工、冷藏冷冻、清洗、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有效。
(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不少于1年。
(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四)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五)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
(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小餐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