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9 17:02:22来源:新媒体
第五十四条(跨省报告信息化建设)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食品经营报告事项的信息化建设,通过“一网通办”实现食品经营报告事项的线上办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确定。
第五十六条(监督检查及信用信息公示)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和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颁发、备案情况、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办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信用风险高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七条(报告事项变化的监督检查) 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情形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报告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第五十八条(未现场核查的证后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部门未经现场核查即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内容不相符的,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责令食品经营者采取整改措施,经整改仍不相符的,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决定。
第五十九条(跨省报告的监督检查) 跨省从事自动设备经营、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是否与报告内容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第六十条(文书档案及电子档案的归档)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文书档案及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文书档案及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将受理、审查、决定等许可程序中形成的材料及时归档。
电子档案一般采用在线实时归档方式,不具备在线归档条件的,可以采用离线归档方式,其管理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实施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变更、延续、注销或补证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六十三条(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9日。2019年发布的《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2022年6月16日公布的《上海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及标注事项
2.《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及标注事项
3.用语解释
4.《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要求
5.上海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