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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3)

时间:2024-04-19 17:02:22来源:新媒体

  (二)具有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采购具有合格证明的自动售货设备,并提交每台设备的究竟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经营者联系方式等材料。对于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新业态、新工艺及申请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申请人还应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评估报告。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由经营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包括: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员(总监)任命及管理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五)废弃物处置制度;

 

  (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七)进货查验记录及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八)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九)食品贮存、运输(包括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全程温度、湿度控制)管理制度;

 

  (十)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者还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从事酒类商品经营的还应当建立贮存仓储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团体膳食外卖的规章制度还应当包括供应商遴选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关键环节操作规程等。

 

  第十九条(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确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餐饮服务类、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与承包内容相匹配的经营项目,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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