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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

时间:2024-04-19 17:02:22来源:新媒体

  第九条(展销会报告)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展销会名称、地址、经营期限(起止日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本条规定的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

 

  第十条(政务服务) 市市场监管局应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通过“一网通办”实现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实体大厅等渠道公开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并确保线上与线下标准统一,内容全面、准确、完整。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及实际需要,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优化事前指导、主题集成服务、证照联办、远程核查等政务服务,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第十一条(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举措) 市场监管部门对在本市注册,使用统一字号(商号),具有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提供许可便利化举措。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对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适用情形、组织方式、结果运用等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主体)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应当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三条(主体业态和标注事项)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主要经营项目落实,不可以复选。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团体膳食外卖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从事现场制售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十四条(经营项目和标注事项)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经营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可以复选。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酒类商品销售、生猪产品、牛羊肉产品的销售。从事散装熟食销售,预包装酒类商品批发、零售,散装酒类商品零售,生猪产品、牛羊肉产品批发、零售的,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非即食米面制品制售、非即食肉制品制售和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非即食米面制品制售、非即食肉制品制售仅限标注为现场制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从事冷加工糕点制售、冷荤类食品制售、含乙醇饮料制售及仅从事简单制售的,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应当结合加工工艺、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等综合判定归类。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销售中酒类商品、生猪产品、牛羊肉产品经营项目的,或取得餐饮服务类、食品经营管理类经营项目的,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在许可证上标注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项目。

 

  第十五条(简单制售) 食品经营者从事下列经营行为,可以申请简单制售经营项目:

 

  (一)即食食品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制售行为;

 

  (二)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

 

  (三)加工制作果蔬拼盘。

 

  已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经营项目的,不需要另行申请相应的仅简单制售经营项目。

 

  第十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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