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4 17:38:03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0期)。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0期)
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0900的藻溪国民猪油渣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4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县藻溪镇郑秀凤食品小作坊生产的藻溪国民猪油渣(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4月13日)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融易新媒体,沙门氏菌项目不符合GB 3160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LH2304057)。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年老体衰经济困难,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在我局执法人员查处后,积极整改并配合我局进行处罚,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具有从轻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该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6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