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4 16:46:02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6月21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4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4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3330900325030574的青麻糍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三江购物有限公司舟山君悦澜湾分公司销售的青麻糍,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检出值为0.219g/kg,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检出值为0.0237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4月10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排查,当事人怀疑是生产加工环节违规添加。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麻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融易新媒体,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