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7 07:46:01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3年3月31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期)。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期)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的8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赣州丰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腐竹
(一)食品名称:晶玉腐竹;生产日期:2022-09-14;不合格项目:蛋白质。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丰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腐竹。经核查,该公司生产经营该批次腐竹共计85kg,销售85kg,召回零kg。
(三)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蛋白质含量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腐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80元,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73号)。
二、赣州市丰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
(一)食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3-02-13;不合格项目:腐霉利。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市丰杉商贸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韭菜。经核查,该公司采购经营该批次韭菜共计15kg,销售15kg,召回零kg。
(三)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融易新媒体,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罚,对当事人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9.4元,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3001号)。
三、南康区福进门超市经营的豆角
(一)食品名称:豆角;生产日期:2023-01-12;不合格项目:倍硫磷。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福进门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豆角。经核查,该超市采购经营该批次豆角共计22.5kg,销售22.5kg,召回零kg。
(三)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豆角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罚,对当事人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豆角的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75.6元,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3005号)。
四、南康区万客隆购物广场经营的青泡椒
(一)食品名称:青泡椒;购进日期:2023-01-15;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