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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须与新楼盘首期同步交付

时间:2019-06-25 19:03:26来源:南方日报

学校须与新楼盘首期同步交付

  惠州拟出台新规,加强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图为与众多社区相邻的华罗庚中学。南方日报记者 王昌辉 摄

  孩子要上学了,小区配建的学校还是一片空地?

  又到了适龄儿童报名上学的日子,由于学位问题,一些惠州家长很是焦心。一方面,优质的城市资源吸引着大量外地人口前来置业安家;另一方面,教育设施建设的滞后引发入学难的焦虑。

  如何改变这一窘境?18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下称《办法(草案)》),拟从源头入手规范社区教育配套建设。

  《办法(草案)》对房地产项目规模和配建学校的标准予以规范,要求配建学校与住宅项目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此外,还对移交时限予以明确,要求教育部门接收后一年内开门办学。

  1 住宅用地如何规范挂牌条件?

  明确开发商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责任

  《办法(草案)》指出,达到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规模的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项目就需要配套建设义务教育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对于新出让的宗地,《办法(草案)》提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住宅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按照片区控规,在所有新出让的住宅项目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出让用地提出规划条件,同时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相关要求。

  具体到住宅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办法(草案)》提出,应当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办学规模、交付使用条件以及无偿移交等各项要求,确保后续有效实施。

  “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就将配建教育设施作为出让条件进行公告。”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这样的方式能有效提高建设效率,学校随着项目建设的完成尽快移交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教学工作。

  对于“三旧”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拆迁工作的情况,《办法(草案)》则提出,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范围内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上的附着物一并拆迁,拆迁补偿费用计入改造项目的成本。

  此外,针对目前存在部分教育地块被侵占的情况,《办法(草案)》还对教育用地的绝对性进行了强化,指出城乡规划确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且不得在已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 已建幼儿园如何强化监管?

  由教育部门回收或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不单是完善新出让宗地规划,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出让的地块《办法(草案)》也将施策完善。对于暂未报建的土地则要求按照标准增配设施,而建设接近完成的项目则通过引导组织办学满足入学需求。

  《办法(草案)》显示,已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结合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标准单独增配教育设施,配足本小区所需的学位。

  增配的教育设施是否会压缩原有建筑面积规模?对于开发企业最为关心的容积率问题,《办法(草案)》提出,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和规范要求重新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时,增配的教育设施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原项目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企业可按重新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实施规划管理。对于已经完成规划报建且接近建成、无法实行计容补偿的项目,则有效强化引导。对于未曾约定其配建的中小学教育设施需移交给政府的住宅项目,在明确增配的配套教育设施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同时,要求必须配合政府要求办学,而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则按协议移交。

  对于未签订移交协议的,《办法(草案)》提出以2015年12月31日(粤教基〔2015〕21号文发布之日)为节点分类施策。在此之前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回收,不回收的将通过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该日之后的幼儿园则采取措施予以回收。

  此外,《办法(草案)》提出,对于开发商违规将未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3 小社区业主权益如何保障?

  相邻小区联合筹措资金配建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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