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7 13:55:01来源:新媒体
诤谏书2024(求助)
普通老百姓以法维权维得起吗?!
请求人民检察院息止并严惩申请人(其实是其代理人)恶意霸蛮缠讼
答湘邵检民监(2024)105号监督申请书
尊敬的检察长:
我是遭申请人徐善君
接到邵阳检察院“湘邵检民监(2024)105号”受理通知书,我感惊讶和无奈。
普通老百姓以法维权维不起啊!
本案历程
本案超十年之久,村、基层政府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数年无数次组织工作组下村侦查办理,皆因申请人不服调处而无果,于2017年10月18日隆回县人民调解委员会(3)发给双方《隆回县桃洪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3)纠纷处理意见书》(桃综[2017]石字第1号),2018年5月后政府部门又多次以该《纠纷处理意见书》在红网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多次肯定了该意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多次建议我法律诉讼维权(也佐证了申请人2018年3月6日撤销该意见书系虚假证据……不可能先撤销后又多次广而告之)。
诉讼之法院,又历经法院9次判决或裁定,隆回法院3次一审(两次发回重审,抖音所传的“空转”),邵阳中院3次二审和1次再审(高院指令再审),湖南高院2次再审,现检察院监督审查……普通老百姓以法维权维得起吗?维不起!拖死耗垮穷人……
当地人尽皆知:
家父于1985早逝,孤儿寡母艰难度日,我初中未毕业就外出打工养家糊口,人单力薄家业贫寒。无文化,写得不好不详细还请检察长明察。
而申请人夫妇月月领取国家工资1万4千多元,其大儿子代理人黄杰荣系国家教师,还开办了《玖隆会计公司》当老板,在县城买地建洋房,购买豪车,二儿子及三儿孑都在广东开办公司,在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等大城市都购买了房产,豪车数量,有钱有势有关系众所皆知。
一、申请人说原告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原告构成虚假诉讼犯罪。原告屋前、屋后均有道路通行,其与申请人并不存在相邻通行关系……
众所皆知,申请人与家父于1983年合伙购买原银杏大队造纸厂地基作房屋基地(见材料①卖契)。该造纸厂地形独特:
1、东面抵小溪,宽约0.9米,临南北走向的百年村道,是通往银杏村小学、大会堂,及3、4、5、9组村民村内主道。
2、南临高坎,坎下是水田。
3、西抵高坎,坎下是水田。
4、北临高坑约2.6米高,坑上一条东西走向约0.8米宽的“大路”,路北为山(申请人所谓的屋后半山腰上的大路)。(请详阅各判决书关于造纸厂的地形描述)
造纸厂地形独特,就象一个“小岛”,唯有出入东面村道出行,原造纸厂于60年代修建,工人都是从西往东出入东面村道,本村房屋也都是倚山而建,坐北朝南。不从屋前空地出入村道怎么出行?天无绝人之路,势力再大权力再大,也得讲“天理”吧!
抽鉴分地申请人优势占有东面挨靠村道的地界,却无数次的要我家从屋后爬山出行(且是老坟山),这就是申请人所谓的“公序良俗”?
从1983年冬,两户相继搬入造纸厂居住,相邻关系已40年之久。
我家于1997年经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建房许可证)合法建了一层房屋。
申请人2000年建房,因全家于1993年全部迁往城镇属城镇户口,不属农村居民,不具有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批地建房的主体资格,未经人民政府批准违法修建了一幢3层高的大洋房。
合伙一块购买地基,优势占有村道旁地基的一户不准分到未端地基的一户出入村道,天理何在?!
后修房者阻断先修房者的出行,天理何在?!
违法建房修围墙,阻断合法民宅道路……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通行有何之错?
关于移民户赵达奎,于1991年因国家扩建六都塞水库才移民来本村,而造纸厂地基是1983年整体出卖的,难道移民户不移民来本村,我家就不用出行了吗?!造纸厂南面及西边水田都抽调给了移民户作为房屋基地,赵先借居村大会堂好几年,后才用造纸厂西边水田修建了房屋(利用造纸厂南面坎下水田的南侧田埂,也是出入东边村道出行)。本案发生后,村、镇基层多次调处,曾建议黄、徐、赵三户并排屋前三户合伙直修一条小马路直通东边村道,申请人家认为自己挨靠村道死活不同意,仗其有关系多次扬言打官司,才不了了至。后来移民户赵达奎于2018年冬独自用自已的基地(造纸厂南面坎下水田的南面田埂扩宽)修了一条小马路,距我家地基约3至9米远,比我家地基矮约2.5米。这就是申请人所谓的“屋前大路”,请问这方便吗?这又是本案发生后移民户独自用自己的地基修建的,申请人不同意合伙共同修路,不同意村镇及法院协商调解,也请不要拦路。更不要仗势欺人欺人太甚,把人往死里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