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4 15:35:40来源:融易新媒体
但是在《新证券法》生效后,如果造假的公司足够大,进入了沪港通、深港通,影响了内地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中国证监会和公安、司法机关就可以介入了,这对于动了歪脑筋,或者被“狗头军师”忽悠的企业家来说,无疑是一大震慑。
上市公司造假,绝不是上市公司一家的事儿,通常还涉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香港投资银行、境内外律师和会计师。这就衍生出一个问题,当进入深港通、沪港通的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时,这些境内外中介机构同样有可能被中国证监会乃至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新证券法》第二条进行调查乃至处罚。
相对来说,中国境内律师和会计师(主要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国境内监管机关的监管并不陌生。而那些在境外上市中处于核心牵头地位的境外投资银行和承担撰写招股书义务的境外律师,恐怕就要小心了,他们将要面对非常陌生的稽查、处罚部门,和完全不同的监管思路。这对这些境外机构,是不小的挑战。
就中国内地律师而言,很早的时候中国证监会就曾经向主要从事境外上市的几家律师事务所复函确认过,境外上市业务本身是证券业务,律师执业活动同样适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因此,在《新证券法》生效后,中国证监会有可能监管H股上市、“红筹”上市的欺诈发行时,中国内地律师首当其冲,需要规范其执业活动,简单说,就是向A股执业标准靠拢,完善工作底稿,加强风险控制,避免出现执业瑕疵。
就会计师而言,笔者了解,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流程、标准都极其规范、统一,也并不会因为《新证券法》第二条而修改其执业标准。《新证券法》第二条对他们的影响更多来自其境外上市业务多了一个监管机关。
A股上市能够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通常是大型知名公司,而港股上市因为集中度高,大、中、小型公司大多数都别无选择,聘请“四大”审计,数量多了,审计师“中招”的概率恐怕也会大增。而对于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那就更难说了。
就香港投行、律师而言,真的遇到问题,当然可以从管辖权角度申辩,甚至拒绝中国证监会和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客观说中国内地的监管机关也没有什么办法。但是,中国证监会完全可以宣布暂停审核这些机构参与的H股项目,在这种背景下,即便是中国证监会不审核的“红筹”项目,也不一定敢用这些中介机构了。
所以,真到那个时候,除非是把上市做副业的境外中介机构,大多数人还是要老老实实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那么怎么调查呢?按照笔者总结的证监会处罚决定来看,中国证监会非常擅长以彼之矛,攻彼之盾。他会将这些中介机构的具体执业行为与自己的内部的执业规范文件,自己发出的尽职调查问卷清单来比对,中国证监会作为调查者的思路是“我假定你们这些文件都是合理的,好,你们自己做到了你们文件上所说的这些操作流程了么,做到了,我不追究你,没做到?对不起,我处罚你”。这时候相关中介机构恐怕也只能心服口服。
在境外IPO项目中,香港投行和律师虽然会依据其尽职调查的准则要求开展有关独立核查程序,但是就目前核查方式上还是较为依赖于发行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美国IPO更是如此。
相比较A股而言,随着近几年监管稽查的开展,各个中介机构在独立核查方面相较于境外IPO项目做的更为深入,包括走访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重大合同独立询证等等。如果未来中国证监会采取稽查A股的方式来调查境外项目的中介机构,相信未来境外IPO项目,特别是香港上市项目的尽调要求可能也会随之发生改变,尽调成本也会增加。
所以,香港投行和香港律师在执业时,尤其是参与那些可能进入沪港通、深港通的大型IPO的时候,一定要特别留意执业标准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