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4 15:35:40来源:融易新媒体
然而随着人民币国际化与外汇管制的放松,在各方努力之下,已经建立了沪港通、深港通等机制,中国境内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通道,购买特定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
那么,当有投机机构在境外进行交易,违反了相关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导致境内投资者受损时,中国证监会和公安、司法机关就可以根据《新证券法》第二条,追查这些投机机构在境外交易境外上市公司证券,进而损害境内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同样的,境内投资者也可以在境内起诉这些投机机构,要求他们赔偿损失。而随着跨国监管机制的建立,这些境外违规机构也是有机会被追究责任的。
在境外的证券发行
扰乱境内市场秩序
长期以来,一直有一些机构,忽悠境内老百姓,融易新媒体,购买境外公司的原始股、认股权证等证券,其中不乏一些通过提供资金渠道协助境内老百姓逃避外汇监管的行为和不法集资等欺诈行为。
对前述行为加以打击、监管,显然是有必要的。可以在监管机构认为的适当情况下管控外汇秩序;尤其是对于不法集资而言,如果能够提前监管,在构成大规模不法集资之前就将这种活动打掉,就更有意义。
无论在实操层面,监管机构如何认知和操作,《新证券法》第二条内容在立法层面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对在境外的证券发行而扰乱境内市场秩序的行为追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境外的证券发行
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其中一个特点就是资本市场并不发达,并不能满足中国境内企业的直接融资需求,因此从90年代初起,开始有大量的境内公司涌向离岸资本市场。有大量的境内公司在中国香港、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并上市。
最典型的就是境内注册的股份公司直接在境外发行H股并上市和境内公司通过境外持股主体在境外以“红筹”架构(包含VIE结构)间接上市。
境外上市是非常成熟的业务,境外投资银行、境内外律师、会计师各司其职,在境外相关监管机关的监管下(H股上市还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按照所在资本市场的行业规范,已经高效运行了很多年,帮助包括阿里巴巴、腾讯、海底捞这样的明星公司成功上市并发展壮大。
不过,在境外上市公司中,同样有不少发行人存在严重的财务造假等行为,欺诈发行,欺骗投资人,这其中自然包括通过深港通、沪港通购买股票的境内投资人。另一方面,在美国、香港资本市场上,同样有一大批当地企业或者外国企业恶意造假,通过深港通、沪港通购买这些公司股票的境内投资人,也同样是受害者。
对于这些造假企业中的中国公司或中概股公司,境外证券监管机构通常鞭长莫及,这都几十年了,也没见哪个造假的境外上市中国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送进牢里去。而对于那些造假的纯境外公司,境内投资人又缺乏有效的和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沟通的渠道。
根据《新证券法》第二条,这些境外欺诈发行的公司,只要是侵犯了中国境内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和公安、司法机关就可以追究,这是适应了新形势下投资人保护的需要。
当然,从现实层面来看,中国的监管机关很难监管纯境外公司的欺诈发行行为,无论是调查取证还是处罚,都有难度,但是对于在香港上市的H股和红筹上市公司的欺诈发行行为,因为发行人的主要运营实体和主要业务都在中国境内,中国监管机关无论是调查取证还是处罚,都不难。
因此,如果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想落实追查《新证券法》第二条“在境外的证券发行,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估计首先针对的就是那些造假的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因此,对于发行人来说,以前也许难免有侥幸心理,觉得如果是去香港上市,中国证监会和公安、司法机关没有管辖权,不用担心,而香港这边高度法治(所带来的就是监管调查缓慢),又因为一国两制而没法直接来内地抓人,因此可以大胆造假,不用担心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