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1 05:17:25来源:互联网
现将我局查处的第四批5件涉及网络直播营销的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望广大网络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引以为戒,切实增强自律意识,加强自觉审查,做到依法合规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01 浙江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网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网页宣传和直播销售的羊毛被实际重量与宣传不符。其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商品重量信息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上缴国库。
02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网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当事人在拼 多 多平台开设的网店上直播销售某款家具,经国家监督抽查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缴国库。
03 杭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直播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开设网店经营食品。在某款产品页面中宣传低脂,经查实际该产品并没有达到低脂的范围,融易新媒体,不符合国标GB28050-2011的规定。当事人发布与商品实际成分不符的广告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上缴国库。
04 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直播违反《广告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当事人在某自营购物平台上直播销售包括食品在内的多种产品。其中在销售的两款植物饮料产品页面中有涉及清热解毒,消肿止痛等内容。同时发现,在自营购物平台积分商城活动规则中有“兑换的产品,非质量问题,不支持退换货”和“最终解释权归活动方所有”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发布含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和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上缴国库。
05 杭州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网店销售无水效标识产品案
当事人通过直播展示的方式销售某品牌智能马桶(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二批)在册产品),但未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该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之规定,属于通过网络销售《目录》产品未按要求展示水效标识的违法行为。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