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9 08:10:01来源:经济日报
“办卡容易,退费难”“变相涨价,质量缩水”“卡还在,店没了”……近段时间以来,预付式消费在众多领域火爆的同时也带来种种乱象,成了不少百姓的烦心事,影响了消费信心和消费预期。
所谓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资金,然后按次或按期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本是便利和让利消费者、增加经营者商业机会的双赢之举,但在现实中,消费者承担的付款义务具有一次性和先履行性,而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持续性和滞后性,这就导致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经营者的信用及经营状况,具有较高不落实性或风险。在屡见不鲜的相关纠纷中,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举证困难等因素,往往面临着维权难的窘境。
法律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将于今年7月起正式施行。《条例》强化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经营者的义务,并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依据。《条例》规定经营者有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加强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同时,《条例》明确经营者有按约履行和事中告知的义务,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预付款应退额度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这将有效改变此前消费者遭动履约、无法解约的弱势地位。
《条例》对押金也作了相应规定。经营者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还。消费者违约时,经营者扣除押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而不是简单的“全有全无”。《条例》还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经营者,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说,上述规定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还将进一步倒逼行业自律,更好地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实现长远发展。
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无论是持续加强对市场的全过程监管,在司法层面有针对性地完善裁判规则,还是进一步增强社会监督力量,都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题中应有之义。彻底消除预付式消费的现实和潜在风险,有赖于立法机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消协组织、商家等多方持续不懈地努力,从而在社会共治中筑牢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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