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9 06:10:02来源:中国青年报
今年是消法实施3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出台背后,除了有对“职业打假人”、规范消费索赔的讨论,还有不断变化和丰富的消费场景,以及随之而来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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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举报、投诉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索赔行为,我国法律体系再次作出回应。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据《条例》的规定,消费者举报、投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2023年年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孙颖参加了司法部组织的一场有关《条例》的研讨会。她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会上讨论的焦点之一便是“职业打假人”,“《条例》在最低限度范围内,对‘职业打假人’的恶意索赔行为进行遏制”。
除了规范“职业打假人”,作为我国消法的首部配套行政法规,《条例》聚焦当前消费者关注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在细化经营者义务、强化国家保护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完善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屏障。
规范消费索赔
“是否要将‘民间打假人’(即‘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自《条例》起草伊始,就是争议的主要问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河山对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说。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原国家工商总局在2013年消法第二次修订之后,便开始酝酿出台消法实施条例。
原国家工商总局于2016年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因为这条规定,很多人认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到消法保护。虽然后续送审稿将“营利”改为“牟利”,但社会上反对声音依然很大。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后因国家机构调整等原因遭搁置。
近年来,恶意索赔在市场中加速蔓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介绍,2023年,市场监管系统共接受举报1740.3万件,“人均举报1.8件,有人举报超过3000件。”他认为,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双方都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法治轨道内开展民事活动。
“去年一整年,相关部门对《条例》的条款反复进行修改。从讨论‘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不是‘生活消费’,到最后发现无法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且统一的规定。”曾多次参与《条例》立法研讨的孙颖指出,在后期立法过程中,争议最大的还是与“职业打假人”有关的问题。
孙颖认为,《条例》绕开了上述问题,做了很富有智慧的处理。“现在的《条例》没有否定‘职业打假人’的积极作用,同时遏制了‘职业打假人’滥用惩罚性赔偿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维护了公平正义。”
根据《条例》,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要准确适用,要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况旭在解释上述规定时说。
在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胡钢看来,《条例》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例外与排除规则,同时明确了恶意索赔应承担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这借鉴了食品安全法的成熟经验,将惩罚性赔偿聚焦于商品或服务的实质性质量和对消费者误导问题,凸显了惩罚性赔偿的核心要义,还精准规范了‘知假买假’者索赔行为”。
这也对应着《条例》以人为本的特点。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指出,《条例》完整加大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的保护力度,既是权利保障,也是行动指南,同时明确反对滥用权利、恶意维权。“《条例》的出台将更好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更好指引经营者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