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9 06:10:02来源:中国青年报
可以说,《条例》的出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完善的法规支撑,但不少专家表示,只靠消法和《条例》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不够,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记者发现,《条例》中多次提到加强监管和自律,第三条更是提到要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对此,柳军表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目的是让社会监督更加有效。
此次发布的《条例》,就专设了“消费者组织”章节,强化了消协组织的公益监督、公益诉讼职责。其中,《条例》对消协组织长期以来形成的消费者权益社会监督手段进行了确认,如比较试验、消费侦查、消费评议;还就消协组织的举报信息公示、对有关经营者及行业组织指导谈话等进行了明确,进一步拓展了消协组织履职手段。
多位专家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说,上述规定提到的内容在消协组织的日常工作中已经很常见。河山认为,《条例》为消协组织一些日常履职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多渠道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
对于《条例》首次将消费举报信息公示上升为法定义务,孙颖认为这一方面可以督促经营者更好地解决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公示内容查询和了解经营者的信誉、经营状况等。在柳军看来,上述规定创新了消费领域信用体系,也让14亿消费者成为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
“《条例》在消法的框架下对于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基本上都有了较好的回应。”孙颖说。但她也表示,一部消法和一部《条例》无法将所有消费问题都囊括进去,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形成合力,“每一部法律的价值、功能、作用都有所不同和侧重,它们必须要相互配合”。
谈及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河山说:“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指的是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所有涉及到消费者的法律,包括宪法和宪法下的6部基本法律。”他认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每一个社会主体的责任。
孙颖也同意上述观点,对于接下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她建议,经营者应按照规定,主动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有关部门则应该系统学习、解读《条例》内容,融易新媒体消息,并在后期的究竟执法中积累总结经验。她提到,《条例》有很多新的内容,同时也联系到多种其他法律,比如价格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与其他法律更好地衔接,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