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09:02:01来源:投诉直通车
关于对产妇何新华之女未予办理《出生证明》的情况说明
事情经过:寸石镇寸石村14组产妇何新华于2023年3月7日14:30在家自娩一女婴,当地卫生室医生予以断脐,胎盘未娩出,遂呼叫我院120,紧急出诊在寸石卫生院路段接到产妇,因寸石镇卫生院缺乏相关条件,接入我院入住产科,办理住院并予以娩出胎盘。产妇配偶姜先生在我院提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因按照相关规定并请示新邵县卫健局妇幼股后,未予办理。
附:2014 年 1 月 1 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因急产等特殊原因在新生儿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家庭出生,且由巡诊或驻地的医务人员出诊接生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其签发程序:(一)申请。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到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领取并填写《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申请表》,并提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由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办理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2.接生医务人员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接生情况表》,并由新生儿脐带处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接生人员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签署意见;3.接生人员的《乡村医生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复印件;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旁证材料。(三)签发。新生儿父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对新生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和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的,融易新媒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在新生儿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家庭出生,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没有获得签发机构资格的,由新生儿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其签发程序、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同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新邵县人民医院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