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0 10:45:01来源:互联网
二、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办马某某农产品经营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7月10日,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某某农产品经营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3272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1日,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喷壶1个,剩约300ml液体;已开封食品添加剂5罐,均剩小部分;未开封着色剂4罐。经查,当事人于3月20日从某公司购进鲜牛肉(未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天未售完。次日早晨,当事人用自来水勾兑食品添加剂,喷在隔夜的牛肉表面以提高新鲜度。经抽样检验,上述牛肉为不合格产品,涉案货值327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荆州市沙市区顺亿烟酒茶商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6月28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沙市区顺亿烟酒茶商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8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投诉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网购“军供茅台酒”12瓶,以每瓶200元价格销售,销售金额2400元;当事人回收五粮液酒4瓶,以每瓶750元销售,销售金额3000元,总计销售金额5400元。当事人销售的“军供茅台酒”为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酒,经权利人鉴定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恩施州宣恩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宣恩县珠山镇嘉多康百货二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5月8日,恩施州宣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宣恩县珠山镇嘉多康百货二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假酒76瓶,处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2日,恩施州宣恩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待售区及仓库内摆放有某知名品牌系列酒76瓶,涉案货值30620元。经权利人现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系列酒均为侵权假冒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恩施州宣恩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