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3 23:12:25来源:互联网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督促和引导直播带货各方参与主体合规经营,融易新媒体消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有序竞争创新发展,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7日至7月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angjianchu@scjgj.beijing.gov.cn(仅用于反馈意见)。邮件主题请注明“《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反馈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6号北京市市监局网监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3.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 1.《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docx
2.《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起草说明.doc
北京市市监局
2024年6月7日
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和引导直播带货各方参与主体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有序竞争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本市开展的直播带货活动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直播带货是指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活动。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是指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网络平台,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带货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带货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直播带货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带货人员是指在直播中直接向社会公众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个人。
直播带货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带货人员开展直播带货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从事直播带货,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制定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合规要求
第四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履行入驻登记核验义务,依法对申请开通商品或者服务推广功能的直播间运营者提供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平台应当积极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核验。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的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其信息,并向平台报备。
第五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直播带货活动服务协议与行为规范,明确开通和关闭商品或者服务推广功能、商品服务质量、商业宣传推广、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持续公示服务协议与行为规范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六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平台禁止、限制营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目录,明确禁止、限制营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事项,采取有效手段督促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按照目录要求规范开展营销活动。 应当督促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在开展直播带货前对推广营销的商品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