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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监局关于对《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

时间:2024-06-13 23:12:25来源:互联网

  第七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直播带货信息检查巡查制度。发现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第八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的公示机制,对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处置措施的,以适当方式公示处置结果。

 

  第九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直播带货信息及历史直播公示信息,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可用性。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服务特性,制定营销信息及历史直播公示信息保存规则,确保保存方式和时限合理。

 

  第十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违法违规的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实施信用惩戒,强化合规守信意识。信用评价机制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十一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建立完善行为管控机制,督促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和直播带货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章 直播带货从业人员合规要求

 

  第十三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自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规范从业行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形象及内容,参照本合规要求。

 

  第十四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维护积极健康的直播环境,对直播封面、直播标题、直播内容等开展直播活动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负责。

 

  第十五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制造社会舆论等开展商业营销。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健康格调品位,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食物浪费等不良现象。

 

  第十六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对推广营销的商品进行查验,不得通过直播提供以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广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在开展直播带货前不得推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定的商品和服务。

 

  (一)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和失效、变质的商品;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或服务;

 

  (三)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跨境商品依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法应当取得许可、备案或者强制性认证而未取得的商品;

 

  (五)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

 

  (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

 

  (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的药品;

 

  (九)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疫苗、血液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网上交易的商品或服务;

 

  (十)其他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

 

  第十七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在直播中发布商业广告,应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符合以下要求:

 

  (一)发布食品、化妆品、生活美容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和服务与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服务相混淆的用语;

 

  (二)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三)不得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进行广告宣传;

 

  (四)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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