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5 23:16:08来源:新媒体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食品和农业部关于德国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工作安排》。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苹果(以下简称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德国苹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
输华苹果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应在德国植物保护组织(以下称德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德方应向中方提供更新的注册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3.苹果瘿蚊Dasineura mali
4.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5.苹果绵蚜Eriosoma lanigerum
6.苹草缢管蚜Rhopalosiphum insertum
7.苹叶蜂Hoplocampa testudinea
8.苹虎象Rhynchites aequatus
9.欧洲苹虎象Rhynchites bacchus
10.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
11.苹果黑星病菌Venturia inaequalis
12.苹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Botryosphaeria stevensii
13.苹果星裂壳孢果腐病菌Phacidiopycnis washingtonensis
14.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 fructicola
15.苹果牛眼果腐病菌Neofabraea malicorticis、Neofabraea perennan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与果园植物检疫条件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2.输华果园应在德方监管下,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以避免或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保持果园良好卫生状态。
3.输华果园的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德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4.针对苹果蠹蛾,输华果园应按照德方制定的苹果蠹蛾控制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苹果蠹蛾扩散,并维持在苹果种植区域的低度流行。在苹果生产季节,应设置信息素诱捕器并进行目视监测,以监测和预测苹果蠹蛾的发生,并及时调整控制措施。监测侦查应从盛花期开始,直至苹果的包装工作结束。输华果园应记录诱捕器控制、目视检查、杀虫剂施用时间、浓度和频率的数据。面积不足8公顷的果园,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公顷1个,每个果园的诱捕器不少于3个。面积超过8公顷的果园,每增加2公顷应增设1个诱捕器。按照使用说明更换诱芯,每周对诱捕器诱捕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根据监测数据,推广部门提出控制建议,并在已注册的果园中相应实施。德方应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向中方提供监测报告。输华苹果不得带有苹果蠹蛾,如果检查到苹果蠹蛾,该果园的水果不得出口。
5.针对梨火疫病菌,输华苹果应来自梨火疫病的非疫生产点(PFPS)。非疫生产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的要求建立和维护,并由德方批准。德方需应中方要求提供非疫生产点维护的相关资料以供评估和确认。德方或其授权机构应对输华苹果园开展梨火疫病监测,每年至少进行3次,即分别在新芽萌发后、开花后的30~40天和收获之前进行。梨火疫病发生后,在非疫生产点周围要建立1000米宽的缓冲带,并暂停相关果园和缓冲区果园本季输华资格。此外,种植者与农业顾问共同制定和实施卫生计划,并采取植物检疫措施(修剪、密切控制、清理)。德方需应中方要求提供监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