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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7号(关于进口德国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3)

时间:2024-05-05 23:16:08来源:新媒体

  1.经检疫合格的苹果,由德方为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Arrangement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Apples from Germany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德国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工作安排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苹果,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3.在贸易开始前,德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备案。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苹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德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是否附有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苹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苹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苹果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该批货物不准入境。

 

  2.如遭认定未实施有效冷处理,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到岸冷处理(如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

 

  3.如发现地中海实蝇活体,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立即通报德方,并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进口。德方应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相关果园、包装厂方可恢复出口。

 

  4.如发现苹果蠹蛾或梨火疫病,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通报德方,德方应取消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德方应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非疫生产点方可恢复。

 

  5.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6.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doc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doc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29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德国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德国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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