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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食品抽检问题

时间:2023-12-31 19:30:01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我公司在21年食品抽检中,有次不合格,至今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的网站上有联系,我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才可以消除连接,不公示。谢谢

 

  答: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同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办置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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