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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监局关于征求《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3-24 02:18:34来源:互联网

  为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确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对2022年10月18日印发的《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皖市监餐饮〔20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附件1)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hsscjcyc@163.com,或通过信函寄至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3号(邮政编码:230051),截至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请在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餐饮服务监管处 穆守玉,联系电话:63356713。

 

  安徽省市监局

 

  2024年3月18日

  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确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对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职责)  省市监局负责全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指导。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市监局按照省市监局行政事权划分和属地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管原则)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属地负责、风险管理、全程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五条(责任人员)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完整负责,建立并确定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从业要求)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集体用餐的膳食加工、分装和配送等经营活动。

 

  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称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经营基本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持续保持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餐饮具清洗消毒、有害生物防治、制止餐饮浪费等制度,以及加工操作规程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从业人员应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大中型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二)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要求具备相应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并依照职责要求做好相应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校外供餐单位应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配备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总监宜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总以上人员担任;鼓励实行“食品安全员AB岗”制度。

 

  第九条?(过程管控)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班加工制作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生产能力,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单次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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