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4 02:18:34来源:互联网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省、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异地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发现问题线索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施飞行检查,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要求)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督检查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要求,覆盖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及时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立并确定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计划,明确考核方式。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分数线为90分。未达到相应分数线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监督抽考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补考。
第二十四条(建立“一企四单”)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每个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立自查清单、检查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一企一档”)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辖区内每个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四个清单”以及抽检监测、行政指导、责任约谈、案件查处和舆情处置等各类相关信息,按照“一企一档”原则建立档案。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辖区校外供餐单位在供餐日通过校外供餐单位可视化监管系统开展日常网上巡查。对轻微违规的问题,要立即通知企业纠正;对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或较严重的违规操作,要及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第二十六条 (抽检监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米、面、食用油、调味品、肉制品、餐饮具等抽检监测力度,实行年度全覆盖抽检,并强化“监检结合”。
第二十七条 (案件查处) 对涉嫌违法的线索和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侦查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歇业和复业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自主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在恢复营业前,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一次完整检查;对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结果运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应会同教育、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遭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第三十条(社会共治) 市场监管、教育、民政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督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确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积极建立健全“吹哨人”、内部投诉人等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要求的,依法进行侦查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安徽省市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