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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监局关于征求《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4)

时间:2024-03-24 02:18:34来源:互联网

  为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确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对2022年10月18日印发的《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皖市监餐饮〔2022〕1号)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目的:认真贯彻确定“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特别是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主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十二)严把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关。完整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加工操作、清洗消毒、人员管理等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 <>检查 <>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应当强化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供餐的食品安全要求。

 

  《企业确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修订的必要性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具有一次性加工制作量大、辐射范围广、食用人数多、配送链条和食用时限较长等特点,特别是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外供餐单位),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舆情事件,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高风险业态之一。近两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监管提出了新要求,且个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按操作规范加工食品,给食品安全带来一定风险隐患。结合我省实际,有必要修订《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控水平。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总体思路:针对近两年监管实践中的难点痛点,进一步明晰食品安全主体和监管部门的责任、要求,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融易新媒体消息,做到务实管用。主要内容为:

 

  (一)贯彻确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新要求。将202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78号令),以及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月19日发布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2024年第4号公告)等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及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的新要求,究竟体现到修订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

 

  (二)突出学校配餐全过程食品安全管控的新内容。根据近两年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细化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原料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要求,明确采取校外供餐的学校实行“双食品安全总监”和“双食品安全员”制度,并畅通食品安全举报渠道,及时处置相关问题。

 

  (三)实施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新举措。在明确规定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要求以及年度全覆盖抽检“四项措施”基础上,明确要求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校外供餐单位在供餐日通过校外供餐单位可视化监管系统开展日常网上巡查,并强化“监检结合”,提高监管的精准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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