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23:52:02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12月2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抽检监测(转移地方)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抽检计划有关要求,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6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陈家坪石杨村22号3-2对刘焱销售的高粱酒(抽样单编号为:GC22500107652220031,生产日期:2021年9月4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52%vol)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9月2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A22SZ0385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标签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九龙坡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30日向刘焱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抽检批次“高粱酒”系从重庆竹坊酒厂经销商张元勇处购进,由张元勇从厂家直接拿货送至门店,融易新媒体,当事人收集有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和相关资质。该批次“高粱酒”共计购进40公斤,共计销售6公斤,剩余34公斤袋已委托张元勇退回重庆竹坊酒厂。该批次“高粱酒”进价为8公斤/元,零售价为20公斤/元,销售总收入120元,违法所得72元。该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6日对刘焱以不合格高粱酒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刘焱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金额1.75倍罚款:56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元。罚没款合计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