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1 02:19:46来源:互联网
运气平等主义思想产生的背景,是自七十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勃兴。“二战”后在西方形成的福利国家体制,除了在经济可持续性方面被到质疑外,其道德根基也受到了以“责任”名义进行的严厉批判。在新自由主义者和许多保守主义者看来,福利国家助长了“不劳而获”的倾向,对于有劳动能力却拒绝劳动(或是劳动得不够勤奋)的懒人让步太多。在进行转移支付时,不考虑受助者是否付出了相应努力,就是在鼓励不负责任的生活方式。
《所有人的真正自由》(Real Freedom for All)对于这样的批判意见,运气平等主义的回应策略是把“责任”因素纳入自己的理论框架。根据这种思路,在影响我们生活水平的各种因素里,有些是我们无力掌控的,有些则处于我们的个人选择范围之内。那些最为实打实的“运气”,亦即个人完全无力影响的因素,在道德上来说是专断任意的,不应具有正当性。例如,除非我们不仅相信投胎是存在的,而且认为个人意愿能够影响投胎的结果,否则个人出生时的家庭背景就是一种道德上的专断因素。同样,个人出生时的性别、民族、种族、肤色、家庭背景,融易新媒体消息,包括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也都属于此列。但是,并非所有的不平等都是不正义的,因为不平等也可能来源于人们各自不同的选择。对于自由选择带来的结果,每个人是要自己担负责任的。事实上,如果强行矫正那些缘自个人选择的不平等,反而会有悖于正义。
在理论界,运气平等主义受到了不少批评。有些人认为它在制度和政策中的确定存在困难,因为我们在面对特定个人或群体的处境时,常常很难分清个人选择的因素在其中占多大比重。另一些人则从更为基础性的道德观出发,认为正确的平等观应当主要指向人际间的剥削、压迫和支配关系,而非个体所占有之物的互相比较。但无论何种批评者,面对诸如“自愿失业者”这样的案例,大多都不敢声称对其进行无条件供养是合理的。而即便支持那种无条件供养的人,往往也倾向于借助其他理由来证明其正当性,例如单纯的人道主义情感,或是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甚至是诉诸相关政策所可能带来的经济收益。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差别原则”——社会制度应当使处境最差者的绝对生活水平尽可能地高,曾经是运气平等主义的一个重要攻击对象,因为这一原则遭认为是要求全社会去供养那些自甘堕落为最底层的人。但在其八十年代的著述中,罗尔斯对自己的立场进行了一定澄清,回应了那些来自个人责任角度的批评。他用“马里布海滩上的冲浪者”这一形象,来指代那些有工作能力但缺乏工作意愿,主要靠闲暇消遣来打发时间的人。在罗尔斯看来,这些“冲浪者”没有资格向社会索取生活资料。既然他们的生活状态完全是自己主动选择的,就必须为之担负起责任来。
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帕里斯在道德层面上为UBI所做的辩护,恰恰与上述观点针锋相对。事实上,他在一九九一年发表的一篇论文,题目就叫《为什么应当养活冲浪者》(“Why Surfers Should Be Fed”),显然是刻意要和罗尔斯等人打擂台。不仅如此,四年后的《所有人的真正自由》一书,也(显然是刻意地)选用了一张冲浪者的照片来当封面,足见这一问题在他心目中的分量。这并不奇怪,因为UBI面临的最紧迫也是最艰难的道德挑战,始终是对其“纵容懒人”的指控。无论是从帕里斯自己理论的内部张力来说,还是从推行UBI最容易碰上的反对意见来说,为何应当给有能力工作却不愿工作的人一视同仁地发放UBI,都是个绕不过去的问题。既然对基本收入的发放是“无条件”的,这种做法怎么可能照顾到不同的人应当担负的不同责任呢?当有手有脚的自愿失业者与辛勤工作的人领取同样数额的收入时,个人选择和个人责任因素是如何体现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