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8 13:05:40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指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召开、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坚持党建引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合法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条 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发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相关通告、通知、决定和信息。倡导通过政府部门搭建的公益性业主大会投票平台进行业主大会表决。
第五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相关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调、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组织、指导、协调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当时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
第七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九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可以书面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三个月内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交的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应当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
筹备组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心强、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公正廉洁、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可以建立业主代表候补制度,候补人数可以为二至五人。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成立。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筹备组总人数和其中业主代表人数、候补业主代表人数以及当时业主代表的产生办法,确定筹备组组长,组织建设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筹备工作;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筹备组征集通告,公开征集业主报名参加筹备组,通告期不少于十五日。筹备组征集通告中应明确筹备组主要工作、征集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征集业主代表(包括业主候补代表)的人数、条件、推荐办法,以及对于报名人数不足或超出的处理方式等。对报名人数不足的,可以增加通告渠道并延长不少于七日的征集期;对报名业主符合业主代表条件但人数超出的、或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确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和工作职责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通告。筹备组自通告之日起组成;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筹备组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