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5 02:43:04来源:新媒体
2023年以来,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公,完整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案件查处质效,持续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2023年度共查办交通运输违法行为4667起,依法实施各类轻微免罚案件240件、承诺轻罚案件11件。
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通过确定推广说理式执法和行政执法回访等制度,让每一个“小案件”成为交通普法宣传的“大舞台”,让群众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交通运输参与者和市场主体的遵规守法意识,完整确定法治政府建设。现对2023年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的十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宋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遭没收违法所得案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20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市敬亭山路与站前路交口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宋某驾驶无营运资质的私家车搭载一名乘客从合肥市胜利路交通饭店到敬亭山路与站前路交口。经查,在到达目的地后,宋某通过微信收取乘客车费15元,执法人员现场多次劝告其退还违法所得,宋某均未理睬。通过进一步侦查取证,证实宋某存在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宋某的违法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宋某罚款5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实务中,“没收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在不法营运类案件中运用较少,其原因在于“违法所得”的难以认定。本案通过一系列关联证据明确锁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继而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以彰显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公正性、严谨性,对后续同类型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例二: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遭法院强制执行案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17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新桥机场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徐某驾车搭载一名乘客从新桥机场到肥西县某小区,口头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乘客车费70元。经查,徐某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涉案车辆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徐某并未通过网络平台接单并承运本次行程,乘客是徐某通过线下招揽的方式承运搭载。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徐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作出后,徐某先后就《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均维持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违法行为人徐某在收到复议维持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诉讼,也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多次催告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向蜀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1月7日,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强制执行;2024年1月,违法行为人徐某遭蜀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缴纳了罚款及加处罚款。
【典型意义】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提高行政执法效力的重要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违法行为人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有自觉按期履行的义务,违法行为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对行政处罚决定落实力、拘束力、执行力的抗拒和挑战。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既是及时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也是提高行政执法效力的重要手段。本案的违法行为人在已经收到复议决定后,仍然漠视行政处罚、逃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通过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收缴罚款及加处罚款,如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违法行为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还将遭法院列入失信遭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023年,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共计开展强制执行前催告工作40余件次,通过催告,多数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行为人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同时,支队也强化了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累计成功执行12件行政处罚案件,涉案金额11.8万元。此举大大震慑了意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案例三:安徽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客运包车线路两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执法回访案
【案情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