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5 02:43:04来源:新媒体
该案件是合肥市交通运输领域第一次通过磋商形式签订的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协议的达成是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充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船舶燃油、船舶未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污染物排放作业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同时积极探索通过多种形式,在交通运输领域加强生态环保执法活动,积极引导行业主体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案例六: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案
【案情介绍】
2023年6月28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对某新材料配套综合码头工程建设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对已制作并架设完毕的构件,未进行水泥混凝土中总氯离子含量和碱含量全数检查,未对梁板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抽检。以上行为不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过对该工程建设现场及涉案施工单位进一步侦查取证,证实该施工单位为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本案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本案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资格、执法程序、法律适用依据的合法性以及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法制审核,并依法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典型意义】
“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检验”是施工过程中相关参建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频次进行检验,保障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保证施工质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序可控。
同时,为强化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是完整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交通运输法治环境,都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七:某公司擅自挖掘公路用地承诺轻罚案
【案情介绍】
2023年9月26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某省道进行例行巡查时,发现某公司正在进行擅自挖掘公路用地的施工作业。经现场勘验,已开挖面积约为20多平方米。执法人员通过邀请见证人和专业勘测人员进行复勘后,认定涉案企业实际挖掘公路用地面积为21.56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该企业擅自挖掘公路的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情节相对较重,应当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围绕违法事实,阐明了定案依据,详尽解释和说明自由裁量理由和处罚幅度的计算标准,企业负责人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鉴于违法行为人主动认错并积极配合执法的态度,在违法行为人自愿签署承诺书后,执法人员作出从轻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承诺轻罚制度,是贯彻确定“一改两为”部署的重要举措。此举将进一步拓展对交通运输市场主体违法容错机制,创新“信用+处罚”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努力引导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自觉践诺、守信经营,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
案例八:陈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