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5 02:43:04来源:新媒体
2023年3月3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转办,举报人反映自己与陈某因陈某违规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产生纠纷,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并依法进行侦查取证。经查,融易新媒体消息,陈某驾驶车辆通过某网络平台分别接了4个“顺风车”订单,而搭载的4名乘客不仅各自的出行线路均不相同,且与陈某的出行线路也不一致。同时,通过进一步侦查发现,陈某还另外收取个别乘客明显高于出行成本的乘车费用。最终因陈某驾驶车辆在不同城市间接单载客,行驶时间过长,导致乘客无法忍受而通过举报寻求帮助。
经过进一步核实,证实涉案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陈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各自民事权利及责任。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且国家鼓励和倡导公益性无偿互助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但应预防一些合乘服务提供者以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不法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活动。
案例九:某货运公司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遭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证》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30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通过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检索发现,辖区内某货运公司所属货运车辆在2023年6月至8月间多次因超限运输遭外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查办。为认真贯彻“一超四罚制度”,执法人员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侦查。涉案企业负责人在侦查取证期间对涉案车辆多次超限运输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2023年12月,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涉案企业作出吊销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原许可机关实施注销。
【典型意义】
车辆超限超载是严重干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重威胁交通安全的突出违法行为。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查办始终坚持依法监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基本原则,通过利用大数据、执法资源共享等信息化手段,打破区域监管壁垒,形成科技治超的系统闭环,为提升综合治理能力、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
随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持续深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将积极探索形成违法行为地处罚+原许可机关注销的工作新模式,为更加高效顺畅地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案例十:合肥某驾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案
【案情介绍】
2023年8月21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合肥某驾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驾校将正常训练场地的一部分变更为大型客运车辆停车场,且由于大型客运车辆的停放使原有训练场地面积缩小,不能满足现有的驾驶员培训需求。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完成场地备案变更手续。
但在当年9月组织的复查中,该驾校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也未按要求办理备案变更,该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涉案驾校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涉案驾校的违法行为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
【典型意义】
为贯彻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备案。此举标志着我国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在开业和经营环节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事中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确保行政处罚结果在事后管理中得以运用,使驾培行业进入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新阶段。(高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