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2 02:06:58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24〕1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促就业的决策部署,持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就业扩容提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4年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支持稳岗扩岗
(一)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民营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以及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确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确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对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每人每年7800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9000元,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4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8年9月30日。2024年全省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20亿元以上。实施“人社+金融”助企行动,鼓励更多金融机构提供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额度全年不低于400亿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行河南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力保障重点群体就业
(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422020”计划,即企业吸纳42万人以上、政策性岗位招录(聘)20万人以上、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20万人以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特岗教师、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大学生乡村医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等基层服务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2024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未确定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应届毕业生的各类政策性岗位招录(聘/募)计划要于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队伍建设,实施骨干教师“引领”计划和就业专职辅导员“培育”计划,每年各培训350人。做好就业创业类教学改革课题研究、推广及运用工作。各高校要深入确定将就业创业指导列入职称专业设置范围的有关要求,鼓励高校按条件和比例为申报就业创业专业职称人员分配1-2个高级职称名额。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独自开展及其与高校联合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按规定给予补助。(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