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9 14:30:02来源:新媒体
一:本人在2024年10月10日15点47分微信支付账户遭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山东省菜西市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鲁0285财,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和孩子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联系电话:0532-88482400,文书编号:(2024)鲁0285财,多次拨打均显示为空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处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三:本人通过0317-114查询到0532-88482400该号码登记为不法院号码。
四:本人在山东省菜西市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鲁0285财当事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东省菜西市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协助不法催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遭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遭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长期生活在江苏,融易新媒体消息,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省菜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