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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冻结他人微信支付限制

时间:2024-05-21 03:11:08来源:互联网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遭限制使用。执法机关: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晋1123财保132号;联系电话:0358-8245154 。院预留电话均为空号,或忙音无法打通,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案件消息。

本人在山西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4)晋1123财保132号保全文书。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

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本人登录了移动微信法院小程序,我的文书,我的立案拦都没有任何信息,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支付限制,严重影响本人的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遭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遭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湖北,经常居住湖北,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融易新媒体消息,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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