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4 17:34:29来源:新媒体
主要诉求:请求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对我本人实名认证的微信解除冻结
事实和理由:
本人尹伊扬,身份证号:43030419990107****,于2024年3月25日收到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对我本人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冻结的信息(截图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遭保全人,我从未收到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融易新媒体消息,不管是纸质文书还是电子送达,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也查询不到本人遭起诉判决的公告信息,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无缘无故冻结我的个人私有财产,给我的工作生活造成很大不便,严重影响到我为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做消费贡献,请求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我的微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