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3 22:26:39来源:新媒体
本人在2024年1月20日17.55时收到微信零钱遭冻结.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博乐垦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遭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9092237605
文书编号:(2024)兵0501执保172号
一、电话打通后,称贷款平台委托他们冻结,并且联系电话为第三方催收公司。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案件消息,也未收到任何纸质文件。突然的冻结微信零钱和限制微信支付对本人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影响。
二、本人在云南省。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零钱限制支付。
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云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遭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遭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贵州,融易新媒体消息,经常居住在昆明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
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冻微信零钱和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