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0 13:50:02来源:新媒体
本人在 20234年 3月6日 9时40分左右发现提示微信支付遭限制。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已遭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315-2067935
文书编号:(2024)冀02执141号
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限制之后无法正常生活。
一、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二、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三、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遭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遭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福建三明(户籍福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唐山市。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融易新媒体消息,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