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29 10:16:22来源:融易新媒体
首先、判决书中记载的第三人石琼的住址是错误的,根据第三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可以证明,第三人石琼的正确住址应是:“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白云路386号3栋1门501房。”而判决书中记载的却是“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石佳冲1号3栋1门501房。”其次,一审判决记载原告孙蒂一审诉讼请求也是错误的,在一审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违约金共计2269800元,而判决书中载明的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2269800元,赔偿违约金619600元(具体详见原告孙蒂一审起诉状)。人民法院是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的权力机关,判决书的公平正义的体现,但一审判决书记载的客观事实有如此大的错误,这不得不令人质疑罗长华判决的公平性、合法性与正义性。
综上所述,正如十七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在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今天,芙蓉区法院法官罗长华竟然仍然我行我素,胆大妄为,以权谋私,颠倒黑白,枉法裁判,严重失职渎职,完全是政法部门的一匹害群之马。为此,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和领导认真查处,严厉惩罚罗长华!!
举报人:石琼
电话号码:188****6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