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29 10:16:22来源:融易新媒体
举报信:芙蓉区法院法官罗长华颠倒黑白枉法裁判!!
我叫石琼,现就芙蓉区法院法官罗长华在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中,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践踏法律、枉法裁判,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特此向有关部门和领导举报如下:
一、罗长华在判决书中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睁眼说瞎话!
(一)罗长华在判决书中认定为购买涉案房屋,向信丰公司支付第一次购房款92400元系朱莹,该认定属事实认定错误。
孙蒂的母亲石琼于2007年8月与朱次凡子女协商一致,将朱次凡的麓阳和景雅苑小区4栋206号房购房指标转让给,因湖南省委党校规定房款必须通过湖南省委党校职工的银行工资卡才能交纳,故孙蒂通过其母亲石琼借用小女儿石瑜婷建设银行卡直接转账12万元至朱次凡的工资卡账户上,其中92400元系支付第一次30%的购房款(定金保证金),27600元系支付购买朱次凡名下的房屋指标款,在孙蒂提交的2号证据一张收款收据票号(7012858)有朱志宁注明:“此房同意转让给石琼同志,款已结清”,该足以证明第一次交款系孙蒂所交,而罗长华对于孙蒂提交的本证不但不予审查认可,反而任性胡乱,颠倒黑白,认定第一次向被上诉人信丰公司付的购房款系朱莹,这简直是赤裸裸的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此等判决如何让人信服。
(二)罗长华在判决书中认定信丰公司与孙蒂对涉案房屋没有达成买卖合意属认定事实错误。
2007年8月30日,湖南省委党校(乙方)与信丰公司(甲方)签订了《团体购买商品房协议》,协议第六条第(二)乙方责任:“2、组织购房户按协议要求交付购房资金。”2007年10月19日上午,湖南省委党校向孙蒂发出了《团购房交款通知》,通知孙蒂从10月22日到10月28日为第一次购房款(定金保证金)30%交付期,该行为系信丰公司和湖南省委党校向孙蒂发出卖房的要约。2007年10月25日,孙蒂通过其母亲石琼借用小女儿石瑜婷建行卡转账支付30%是的首付购房款(定金保证金)92400元,之后孙蒂又于2011年6月16日、2013年9月5日分别向信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付购房款13.86万元、7.88万元,以上共计30.98万元,至此,孙蒂已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款项。孙蒂向信丰公司支付购房款的行为系双方达成房屋买卖的合意,且孙蒂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信丰公司出具给孙蒂的一张收款收据票号(7012858)(票据上有朱志宁手书承诺“此房同意转让给石琼同志,款已结清”),以及相应的两次长沙银行进帐凭证,该证据足以证明孙蒂与信丰公司已交达成了房屋买卖合意,罗长华却任性的胡乱取舍证据,混淆是非,认定双方就涉案房屋没有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孙蒂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是睁眼说瞎话,是完全错误的。
二、罗长华在判决书中以权谋私、践踏法律、枉法裁判!
(一)罗长华以信丰公司未与孙蒂签到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而在判决书中认定信丰公司不存在一房二卖,该判决认定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完全错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了全部购房款,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当事人名称、商品房的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等。如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就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在本案中,根据湖南省委党校在一审提交的证据1《团体购买商品房协议》可以证明,孙蒂与信丰公司、湖南省委党校对于涉案房屋的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商品房的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等都作出了具体的约定,而孙蒂根据省委党校团购房办的通知同意购买涉案的房屋,故此,孙蒂才按照湖南省委党校团购房办的通知分别于2007年10月25日、2011年6月16日、2013年9月5日分别向信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付购房款92400元、13.86万元、7.88万元,以上共计30.98万元购房款,孙蒂也是根据湖南省委党校团购房办的通知于2011年4月10日参加抽签选中了涉案的房屋。至此,双方对涉案房屋已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信丰公司在收取孙蒂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的同时,明显违反了自己确定的规定,也向朱志宁收取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朱次凡的女儿朱志宁是到2011年6月17日才支付第一次购房款13.86万元,又于2013年6月11日转账支付第二次购房款7.88万元。朱次凡女儿共计交房款217500元。而孙蒂与朱次凡子女向信丰公司支付的款项都是信丰公司开发的麓阳和景雅苑小区4栋206号房的房款。且后来信丰公司于2017年6月6日与朱文朝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上证据足以证明信丰公司存在一房二卖,故罗长华判决认定信丰公司不存在一房二卖是罔故事实,是完全错误的。
(二)罗长华在判决书中认定信丰公司对孙蒂的购房行为不予认可是完全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