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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引以为戒!鸡场镇一女子焚烧杂草受处罚

时间:2023-04-01 10:04:03来源:互联网

时值初春,正是火情多发季节。然而,仍有少数村民为图省事,随意将田间地头、沟渠内的杂草落叶直接就地焚烧,污染环境的同时,更是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近日,晴隆县鸡场镇一女子因焚烧杂草引发山火,被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

3月21日18时许,县公安局鸡场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巡逻时,接到村民反映,在红寨村纳锅幺(小地名)似有明火。巡逻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置。由于天干物燥,风势过大,着火面积迅速蔓延,导致约1亩左右的山林被烧毁。巡逻民警立即联合赶到现场的村干部实施灭火,并将涉嫌引发山火的杨某情书面传唤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询问,杨某情对其在自家地里焚烧杂草引发山火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融易新媒体,对杨某情处以200元罚款。

警方提醒

一、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构成失火罪的根据刑法第115条第二款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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